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分包和設計分包如何進行?
- 2021-04-01 21:47:48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第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僅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企業。 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辦市函〔2019〕308號)第20條進一步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第21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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